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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3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海劳和陶生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劳,陶生文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1581号原告杨海劳,男,汉族,1977年5月27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临洮县。被告陶生文,男,汉族,1965年1月10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榆中县。原告杨海劳与被告陶生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杨海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劳诉被告陶生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海劳负担。审判员  刘娟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