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3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海劳和陶生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劳,陶生文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1581号原告杨海劳,男,汉族,1977年5月27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临洮县。被告陶生文,男,汉族,1965年1月10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榆中县。原告杨海劳与被告陶生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杨海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劳诉被告陶生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海劳负担。审判员 刘娟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