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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1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大银与张林、李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银,张林,李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1民初536号原告:李大银,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张林,男,1988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被告:李健,男,1989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大银与被告张林、李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大银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此次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银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熊和平审 判 员  陈思思人民陪审员  杨平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梅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