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6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联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联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654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永恒,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安海镇庄头村西里***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1********。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朱诀,晋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陈联登,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陈永恒与陈联登、林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闽0582民初65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陈联登名下址在晋江市安海镇鸿江西路捷宏盛宴B7#-2105的房产。陈永恒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永恒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联登名下址在晋江市捷宏盛宴B7#-2105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燕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