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4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洪宽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624刑初37号公诉机关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洪宽,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41977********,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铁厂乡关告村委会黄家荡村**号附*号。因本案于2016年7月6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麻栗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洪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6月6日,因被告人李洪宽无法传唤到案,本院裁定中止审理,到案后恢复审理。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仁英、周会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洪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洪宽与被害人杨兴怀因打扑克赌博产生矛盾,李洪宽前往杨兴怀家中索要其所输赌资,因此与杨兴怀和龙仕爱发生争吵,并与杨兴怀扭打起来,扭打过程中李洪宽用随身携带的美工刀将杨兴怀右上臂、左前臂、左拇指划伤。经麻栗坡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兴怀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洪宽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洪宽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洪宽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的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李洪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洪宽与被害人杨兴怀因打扑克赌博产生矛盾。2016年7月5日20时许,李洪宽前往杨兴怀家中索要其所输赌资,与杨兴怀和杨兴怀妻子龙仕爱发生争吵,后与杨兴怀发生扭打,过程中李洪宽用随身携带的美工刀将杨兴怀右上臂、左前臂、左拇指划伤。经麻栗坡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杨兴怀的伤评定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美工刀一把),系被告人李洪宽使用的作案工具。2.书证(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2016年7月5日由龙仕爱报案至麻栗坡县公安局,称其丈夫杨兴怀被人捅伤,请求处理。麻栗坡县公安局接报后,于同日立案侦查。(2)监视居住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洪宽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6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3)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洪宽生于1977年10月28日。(4)前科查询记录、网上在逃人员查询比对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洪宽无犯罪前科,不是网上在逃人员。(5)抓获经过,证实龙仕爱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李洪宽抓获,并口头传唤到案进行讯问。(6)文山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李洪宽HIV检测呈阳性。(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处理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本案作案工具美工刀一把,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3.证人证言(1)龙仕爱的证言(系被害人杨兴怀之妻),证实2016年7月5日晚,因李洪宽声称要“整死杨兴怀和龙仕爱”,并用王新的电话打电话给其,后其让李洪宽有事去家里面说,李洪宽去到其家后,与其和杨兴怀发生了争吵,李洪宽用刀想捅其,没有捅到,后杨兴怀去抢李洪宽手中的刀,被李洪宽用刀划伤左右手的事实。(2)郇兴贵的证言,证实其听李洪宽说在杨兴怀家打扑克输了200元钱,怀疑杨兴怀夫妻作假,想要找杨兴怀还他钱,之后听王世新说李洪宽伤到杨兴怀的事实。(3)王世新的证言,证实其听郇小红说李洪宽与杨兴怀因打扑克的事情发生矛盾,李洪宽认为杨兴怀骗了他的钱,想要杨兴怀退钱给他。2016年7月5日晚,其与李洪宽一起到杨兴怀家,到杨兴怀家后李洪宽与杨兴怀、龙仕爱发生争吵,李洪宽朝龙仕爱比划了一下拳头,杨兴怀看到后冲过来用脚蹬李洪宽,二人随即扭打起来,后其看到杨兴怀右手肩膀,右大臂、左小臂,右侧脖子,右手虎口处均受伤的事实。4.被害人杨兴怀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5日晚,因李洪宽向其借钱没有借到,李洪宽心怀不满,在其家与妻子龙仕爱发生争吵,李洪宽掏刀出来想要捅龙仕爱,没有捅到,后其去抢李洪宽手里的刀,被李洪宽用刀划伤左手大拇指,右手大臂、左手小臂、脖子右侧各一刀的事实。5.被告人李洪宽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杨兴怀因赌博退还赌资一事发生矛盾,2016年7月5日晚,其与王新(真实姓名为王世新)一起到杨兴怀家理论,遭到杨兴怀妻子龙仕爱的辱骂,其遂用拳头朝龙仕爱比划,杨兴怀随即将桌子推倒并踢了其胸口一脚,被踢倒在地后,其从右侧裤兜内掏出随身携带的工具刀朝杨兴怀乱划,划到杨兴怀的两只手臂的事实。6.鉴定意见(1)鉴定委托书、(麻)公(法)鉴(伤)字[2016]131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伤者杨兴怀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2)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上述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麻栗坡县临江路16号附3号杨兴怀租住的房间,现场房间南侧为房屋走道,走道处地面有自北向南的成趟血足迹(照相提取),房间南墙处开有一道200厘米X80厘米的单开木门,门呈开启状,进入此门客厅地面处有180厘米X150厘米范围的滴落状、擦拭状血迹(照相提取),血迹东北侧地面有一点简易折叠桌子倒伏于地面,血迹南侧靠墙地面摆放有一张沙发,沙发表面有70厘米X46厘米的滴落状血迹(照相提取),沙发下靠南墙地面有一把粘附有血液的黄色手柄(标识有“TCT”字样)美工刀(原物提取)。血迹东侧地面散落有扑克牌(照相提取),扑克牌北侧地面有二枚较完整的条纹状血足迹(照相提取)。现场经被告人李洪宽辨认,侦查人员用照片和笔录的进行了固定。以上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洪宽与被害人杨兴怀因矛盾发生纠纷,用刀划伤杨兴怀,致使杨兴怀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洪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洪宽应依法惩罚。本案被告人李洪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洪宽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的幅度内予以量刑的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李洪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洪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二、随案移送的美工刀一把,记录在案,依法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胡跃明审判员 谌素荣审判员 王正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开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