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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韦杭靓与张晓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杭靓,张晓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653号原告:韦杭靓,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张晓耕,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杭靓诉被告张晓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所有款项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杭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韦杭靓负担。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