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2017)黔2730执恢40号贵州省龙里县仁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三森物流有限公司、刘光明、张云、吴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龙里县仁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贵州三森物流有限公司,刘光明,张云,吴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0执恢40号申请人:贵州省龙里县仁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龙山镇和平巷104号。法定代表人:党黎明,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三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196号全林国际广场塔楼3栋26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光明,男,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张云,女,1965年9月5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吴煜,男,汉族,1982年12月13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受理的贵州省龙里县仁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三森物流有限公司、刘光明、张云、吴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证,经向龙里县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中审判员 江 勇审判员 张 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