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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丽萍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6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东溪街道办泠江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尹青春,董事长。被执行人欧丽萍,女,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黄志田,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丽萍、黄志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欧丽萍、黄志田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湘1126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