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辖终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洪、郭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洪,郭秀芬,高玮,云南昆茂商贸有限公司,云南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茂楠,陈怡伶,张江滨,杨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辖终5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洪,男,汉族,1961年4月2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秀芬,女,汉族,1964年10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玮,女,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原审被告:云南昆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茂楠。原审被告:云南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钧文。原审被告:张茂楠,男,汉族,1985年12月4日出生。原审被告:陈怡伶,女,汉族,1987年11月10日出生。原审被告:张江滨,男,汉族,1959年6月8日出生。原审被告:杨智华,女,汉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上诉人陈洪、郭秀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60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陈洪、郭秀芬上诉称,原审被告云南昆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等人签订的《民间资金借款合同》对管辖约定不明,应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高玮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涉案的《民间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丁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丁方昆明惠普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靖华审 判 员 王 虹审 判 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武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