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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902执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舟山市震宇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张永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震宇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张永强,潘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902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震宇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蟠洋山路12-10号,组织机构代码:737772013。法定代表人陈夏娅。被执行人张永强,男,1968年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潘素平,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申请执行人舟山市震宇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强、潘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260770元。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1214号的执行。被执行人以及与执行和解相关的义务主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