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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刑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武怡运输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刑终65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怡,男,生于1987年3月2日出生,陕西省商州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2008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元,2010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武怡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7)陕1024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武怡有期徒刑八年又五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武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怡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怡违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7.55克,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武怡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怡撤回上诉。山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4刑初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立新审 判 员  庞 娟代理审判员  蔡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谢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