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伟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刑初603号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伟明,男,1995年12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仙游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7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仙游县看守所。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7]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伟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伟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9日,被告人林伟明到仙游县鲤城街道龙仙路1320号5楼李某1家中,将被害人李某1卧室内的两个黄金戒指、1000元现金、一部红米NOTE3手机窃走。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被盗红米NOTE3手机价值人民币680元,被盗的两个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662.2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金豆两颗(由两个黄金戒指熔成),并发还被害人。2、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林伟明到仙游县鲤城街道迎勋路375号章的灿家中,窃走现金人民币500元。3、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林伟明到仙游县鲤城街道党校路149号1楼租房陈某家中,窃走陈某钱包内的现金1500元、一条黄金手链、三条银项链。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被盗的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3501.4元,被盗的二条银项链价值人民币108元。公安机关起获黄金手链一条,银项链两条,并发还被害人。本院另查明,被告人林伟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7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石狮���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2月1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林伟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许某提供的交易记录照片、接受证据物品照片,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销售单、颜某提供的林伟明身份证复印件、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刑初字第1448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5)狮刑初字第2399号刑事判决书及(2016)闽0581刑初1247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证人许某、颜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章的灿、陈某的陈述,被告人林伟明的庭前供述,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销赃现场照片、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照片、现场勘���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伟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951.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伟明在前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多次入户盗窃,均酌情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追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林伟明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伟明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林伟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赔给被害人李秀云人民币一千六百八十元,退赔给被害人章的灿人民币五百元,退赔给被害人陈丽香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及银项链一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霜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严金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