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7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深彬纺织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深彬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7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熊廷弼路92号。法定代表人陈晓达,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武汉深彬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金槐路235号。法定代表人郭玉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执行人武汉深彬纺织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金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2日权利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深彬纺织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深彬纺织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土地出让金261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408元、执行费2854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武汉深彬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经查:2013年——2014年间,武汉深彬纺织有限公司在我院及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涉案多件,其名下的土地、房产已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处置完毕。本院涉及的案件已参与分配,该批案件已执结。2017年4月20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车辆。2017年4月12日,已将被执行人武汉深彬纺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武汉深彬纺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工商营业执照截止至2012年已停止年审,该公司名存实亡。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闵 运 桥审判员 曹 政 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柯梅惠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