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27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白贵珍与张艳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贵珍,张艳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7执213号申请执行人白贵珍,农民。被执行人张艳青,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127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归还申请执行人白贵珍借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170元由被执行人张艳青负担。但被执行人张艳青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艳青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艳青在中国工商银行05×××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3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