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6民初6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区支行与苏兰康、蒋秀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6578号本院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区支行与被告苏兰康、蒋秀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657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0116民初657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九行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补正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区支行”。审 判 员 苏小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辛晓兰书 记 员 李朝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