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2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龚爱华、徐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爱华,徐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22刑初10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爱华,男,1984年5月3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被告人徐虎,男,1989年12月1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2016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爱华、徐虎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晓英、汪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爱华、徐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12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龚爱华伙同龚贵明(另案)到安顺市宋旗镇双阳村“长寿大药房”门前人行道上将王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为1732元的黑色创新牌踏板摩托车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龚爱华居住处将该车追回发还被害人王某。(二)2017年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龚爱华、徐虎伙同龚贵明到普定县城关镇“鑫旺大市场”2栋1单元楼下将陈某停放的一辆价值3712元的贵G×××××的红色豪爵牌HJ150-7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举出失盗主王某、陈某的陈述,被告人龚爱华、徐虎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资料、购车发票,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龚爱华、徐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爱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交待其罪行,系坦白,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龚爱华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可酌定从重处罚;本案追回其中被盗的1辆摩托车发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龚爱华辩称,我只盗窃一次,起诉书指控我在双某盗窃摩托车不属实。被告人徐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2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龚爱华伙同“龚贵明”(另案)窜至安顺市开发区宋旗镇双阳村“长寿大药房”门前,将王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价值1732元的黑色创新牌踏板摩托车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龚爱华居住处将该车追回发还失盗主王某。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失盗主王某陈述,2016年12月30日晚上18时许,我把我的一辆黑色创新牌CX150T-7A型两轮摩托车停放在双某长寿大药房门口,我去超市买东西,买完东西下来就发现摩托车被偷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我被偷的摩托车车牌号是贵G×××××,车架号为LBJTCK3A9GA146243,发动机型号是1P57QMJ-3,发动机号是16081900。摩托车被偷时有九成新,值2000块钱左右,有发票的。2.被告人龚爱华供述,离现在(2017年1月11日)有10天左右的一天下午,我和龚某1明在安顺双某玩,身上的钱用完了,我们就商量偷辆车去卖钱。我们走到一个超市和药店门口时,看到人行道上停有一辆黑色的踏板车,我放哨,龚某1明就去偷得车,我们就骑走了并把车子放在我家,该车还能值1000块钱,警察去抓我时在我大哥家空房子里面把车扣押了。3.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普价认字(2017)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证实,经委托鉴定,被盗黑色创新牌摩托车一辆(型号为CX150T-7A、车牌号为贵G×××××、发动机号为16081900、车架号为LBJTVK3A9GA146243)价值为1732元;普定县公安局已将鉴定意见告知失盗主王某及被告人龚爱华;普价认字【2017】16号文书中的车架号LBJTCk3A9GA146243误写成LBJTVk3A9GA146243,正确的车架号是LBJTCk3A9GA146243。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1月10日,经被告人龚爱华辨认,盗窃现场位于开发区双阳“长寿大药房”门前的人行道上;2017年3月27日,经失盗主王某辨认,其摩托车被盗现场位于开发区双阳“长寿大药房”门前的人行道上。5.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2017年1月9日,侦查人员在位于普定县白某龚某2三组龚爱华与其大哥龚某3共同居住的住宅里搜出一辆黑色创新牌CX150T-7A型二轮摩托车并予以扣押,该车车架号为LBJTCK3A9GA146243。2017年3月28日,普定县公安局将扣押的黑色创新牌摩托车发还给失盗主王某。6.接受证据清单、购车发票证实,失盗主王某于2016年10月9日购买了一辆发动机号为16081900的创新牌CX150T-7A型两轮摩托车(车架号为LBJTCK3A9GA146243),购价2300元。7.监控视频光盘证实,2016年12月30日18时许,王某的摩托车被盗时的情况。视频上被盗现场出现的其中一人的衣着与被告人龚爱华辨认现场时所穿的衣服一致。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二)2017年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龚爱华、徐虎伙同“龚某1明”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鑫旺大市场,由被告人徐虎放哨,被告人龚爱华将陈某停放在2栋1单元楼下的价值3712元的贵G×××××红色豪爵牌HJ150-7型二轮摩托车盗走。1.失盗主陈某陈述,我现住在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鑫旺大市场2栋1单元,今天(2017年1月7日)下午17时许我把我的摩托车停放在我住的楼脚,之后我就上楼去了,大概半小时以后我下楼去准备骑车时发现我的摩托车不见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摩托车是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车牌照:贵G×××××,车架号:LC6PCK935E0003610,发动机号:YH046939,型号:HJ150-7。摩托车买来2年了,当时买着6000元。摩托车现在还有七八成新,现在还价值4000元左右。摩托车锁了龙头锁的。2.被告人龚爱华供述,2017年1月7日下午四五点钟,我和徐虎、龚某1明从魏旗开一辆蓝色的吉利轿车来普定城里玩,当时是徐虎开车,我们开车转到鑫旺大市场,看见那里有一辆摩托车停在一个楼梯下面,我下车去偷那辆摩托车,徐虎和龚某1明在车上,我把那辆摩托车发动以后,就骑着摩托车往安顺到普定的老路上走,徐虎和龚某1明赶后开车回魏旗龚家院来,我到了四五十分钟他们才到的。第二天早上10点过钟,我们三个就把摩托车骑到安顺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卖了,卖给一个三四十岁左右的男的,这辆摩托车卖得1800元钱,卖得的钱我和徐虎、龚某明某分,一个分了600元钱,我分得的钱我用完了。我偷摩托车时,徐虎帮我放哨。我们开来的蓝色吉利轿车是我以4000多元买的二手车,原车主是谁我不清楚。3.被告人徐虎供述,我的曾用名徐小松,我于2012年5月25日因为盗窃摩托车被普定县公安局抓获,于2013年6月19日被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五年零五个月后,在平坝监狱服刑至2016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我是2016年12月27日那天来白岩司法所报到后,在白岩新城镇遇到龚爱华,当时留了龚爱华的电话号码后我就回家的。我前天(2017年1月7日)早上在自己家感觉心烦,找不到钱用,就打得一个电话给龚爱华,我当天下午三点左右从自己家到白岩魏旗找到龚爱华时,有个小伙已经在龚爱华那辆绿色的小轿车上了,我不认识那个小伙,龚爱华也没有给我介绍那个小伙,我和那个小伙讲话只称朋友,谁都不会问谁的个人情况。那个小伙看样子有三十一二岁,口音和我差不多,个子有一米七左右,不胖不瘦,头发有点长,没有染发,然后龚爱华开那辆绿色小轿车带我和那个小伙就来普定偷摩托车了。当天(2017年1月7日)晚上六点过,龚爱华开一个绿色的小轿车带我和那个小伙来普定褚家山,看到一排黄色房子下面的路边放得一辆红色豪爵摩托车后,龚爱华换我开车接应他(那个小伙坐在车上给龚爱华放哨),龚爱华下车去用他自己带在身上的一个“扳扳”把那辆红色的豪爵摩托车的匙尾子撬开后,就把那辆红色豪爵摩托车偷来发动骑起走。我开车带那个小伙跟在龚爱华后边,走普定到安顺的老路到安顺,把偷来那辆红色豪爵摩托车停在安顺一个停车场,共同约定第二天(2017年1月8日)再把偷来那辆红色豪爵摩托车卖来分钱后,就各自回家了。我第二天早上九点从自己家坐猫洞到安顺的班车和龚爱华、那个小伙会合后,我们就到安顺那个停车场把偷来的那辆红色豪爵摩托车骑到安顺车市上卖给了一个小伙,卖得1800元钱。我们平分那1800元钱,每人分得600元钱就各走各的。我当天到安顺南街上买衣服把分得那600元钱用完才回家的。我今天下午五点过在自己家给龚爱华打电话,邀约龚爱华来普定偷摩托车后,就从自己家坐车到白岩魏旗找龚爱华。我在白岩魏旗找到龚爱华后,龚爱华同样开那辆绿色的小轿车带我准备来普定,但我们走到白岩龚家院就被警察抓到了。偷车用的“扳扳”是龚爱华的,我不清楚龚爱华从什么地方获得那个“扳扳”。那个“扳扳”呈“T”字形,握柄是绿色的塑料材质,用于撬匙尾子的地方是金属材质。我今天邀约龚爱华来普定偷摩托车,龚爱华就在白岩魏旗把那个“扳扳”交给我保管,之后警察在白岩龚家院抓到我时,就从我身上把那个“扳扳”搜走了。4.普价鉴证(2017)06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委托鉴定,在价格鉴定基准日2017年1月7日,被盗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型号:HJ150-7、发动机号:YH046939、车架号:LC6PCK935E0003610、车牌号:贵G×××××)价值3712元。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1月10日,经被告人龚爱华、徐虎分别辨认,盗窃摩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鑫旺大市场2栋1单元楼下;经失盗主陈某辨认,其摩托车被盗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鑫旺大市场2栋1单元楼下。6.接受证据清单及行驶证、购车发票证实,号牌为贵G×××××(品牌型号:豪爵牌HJ150-7,车辆识别代号:LC6PCK935E0003610,发动机号码:YH04693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是陈某,该车是陈某以6000元购买。7.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随案移送的扳手证实,2017年1月9日,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徐虎处扣押到扳手1个。2017年1月9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龚爱华处扣押了贵A×××××蓝色吉利轿车1辆,车钥匙1把。8.车辆基本信息证实,贵A×××××蓝色吉利牌轿车登记的所有人系吴某。9.(2013)普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2016)平监字第467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徐虎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2016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10.安市开公某行罚决字[2014]3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开公某强戒决字[2014]3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龚爱华于2014年8月31日因吸食海洛因,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11.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9日17时许,侦查人员在普定县白某龚某2将被告人龚爱华、徐虎抓获。12.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龚爱华,男,1984年5月3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白岩镇龚家村三组40号;被告人徐虎,曾用名徐小松,男,1989年12月1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白岩镇双坑村关口组。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上述证据中,被告人龚爱华在侦查机关对于其与“龚某1明”在双某盗窃摩托车的供述、失盗主王某的陈述与监控视频、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购车发票相互印证了被告人龚爱华于2016年12月30日18时许参与盗窃王某的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摩托车价值1732元。失盗主陈某的陈述、二被告人的供述及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二被告人盗窃陈某价值3712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并有现场辨认笔录、行驶证、购车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爱华、徐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龚爱华盗窃财物价值5444元,被告人徐虎盗窃财物价值3712元,二被告人盗窃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龚爱华供述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徐虎人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可根据二被告人各自的认罪态度予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龚爱华称其系被刑讯逼供而作出参与龚某1明在双某盗窃摩托车的有关供述。因其在开庭前未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且庭审中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故不予审查。对于被告人龚爱华提出其只盗窃一次,起诉书指控其在双某盗窃摩托车不属实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龚爱华在侦查机关对于其与“龚某1明”在双某盗窃摩托车的供述与失盗主王某陈述其摩托车被盗的时间、地点、被盗摩托车的颜色相吻合,并且王某提交的购车发票证实其被盗摩托车的型号、车架号与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龚爱华家中搜查到的摩托车的型号、车架号相某致,足以证实被告人龚爱华参与盗窃王某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同时,有监控视频予以佐证。此外,王某的摩托车系2016年12月30日被盗,被告人龚爱华称在其家中搜到的摩托车系其于2016年11月份在二手车市场购买,该辩解与事实不符,因此,被告人龚爱华的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爱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二、被告人徐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三、作案工具贵A×××××蓝色吉利轿车一辆、扳手1个,予以没收(其中贵A×××××蓝色吉利轿车由普定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颂辉人民陪审员 魏正永人民陪审员 鄢英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