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常久安与丁阳、褚友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久安,丁阳,褚友虎,倪宏巍,许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2260号原告:常久安,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丁阳,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褚友虎,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和县。被告:倪宏巍,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许勇,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常久安与被告丁阳、褚友虎、倪宏巍、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彭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管孝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