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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袁凤岭、刘文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袁凤岭,刘文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746号原告: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安阳市解放路8号。法定代表人:谢海民,职务:主任。组织机构代码:78050682-9。委托代理人:田静超,该中心干部。被告:袁凤岭,女,汉族,1968年8月2日生,住安阳县。被告:刘文艺,男,汉族,1963年12月25日生,住安阳县。原告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袁凤岭、刘文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7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张艳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羚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