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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督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李剑南与韩冰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剑南,李剑韩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0103民督213号申请人:李剑南,男,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申请人:李剑韩冰,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新疆乌鲁木齐市中泰化学有限公司职员,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于2017年2月23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申请人承诺即日起一周内搬出,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租金(含押金)6000元。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用各种理由搪塞,于4月中旬还未搬出,根据合同内容已违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退还租金(含押金)及违约金7000元,被申请人无所不用其发法拖延还款时间。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此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韩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剑南人民币7000元。申请费16.67元,由被申请人韩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朴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