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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19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君杰与杨东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杰,杨东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975号之一原告:刘君杰,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加冰,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达,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东起,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告刘君杰诉被告杨东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刘君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君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君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合计870元(原告刘君杰已预交),由原告刘君杰负担。审 判 长  陈立平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人民陪审员  梁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小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