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19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君杰与杨东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杰,杨东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975号之一原告:刘君杰,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加冰,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达,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东起,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告刘君杰诉被告杨东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刘君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君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君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合计870元(原告刘君杰已预交),由原告刘君杰负担。审 判 长 陈立平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人民陪审员 梁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小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