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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刘及平、李小亮、郴州市就业培训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刘及平,李小亮,郴州市就业培训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46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丁跃恒,该行负责人。被申请人刘及平,女,1969年4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李小亮,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郴州市就业培训中心(郴州市创业培训中心),住所地郴州市。法定代表人XX兴。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刘及平、李小亮、郴州市就业培训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及平、李小亮、郴州市就业培训中心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及平、李小亮、郴州市就业培训中心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贺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