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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邓伟良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邓兆丰,邓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代表人唐冰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邓兆丰,男被执行人邓伟良,男本院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耒阳支行)与邓兆丰、邓伟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耒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481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依申请人申请责令被执行人邓兆丰偿还所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贷款本金1258959元、利息72531元(计算至2016年3月10日止),及后续利息(从2016年3月1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96%×1.3倍计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义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