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春红、马金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红,马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754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红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强,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金海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红与被执行人马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2277.5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马金海银行存款情况,因余额较小未予冻结扣划;2.马金海名下有位于长兴县洪桥镇排田漾村马家浜自然村的土地使用权一宗,性质为宅基地,未予查封;3.查封被执行人马金海名下所有的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到案,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7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案终结后,若执行条件成就,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厚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