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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刑初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胡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刑初182号之一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之子,特别授权),男,1985年3月1日,汉族。被告人胡某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高强,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人胡某某身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以(2017)鄂0881刑初182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胡某某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本院对该案中止审理,现因被告人胡某某已出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恢复对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审理。审 判 长  陈 军审 判 员  张继佳人民陪审员  郑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清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