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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3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与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徐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3453号原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钊,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该公司职工。被告:徐彬,男,汉族,生于1991年8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 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立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