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军峰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军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354号罪犯王军峰,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天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军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16日本院以(2014)常刑执字第00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9月23日本院以(2015)常刑执字第31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王军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军峰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军峰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军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8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扬飞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江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