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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8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王平、陈兴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王平,陈兴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初8379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深圳市。 负责人岳鹰。 委托代理人张彬,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平,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 被告陈兴亮,男,回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14元,收取2657元;保全费18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江红虹 人民陪审员  周玉萍 人民陪审员  侯 昆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