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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于红丽、蒋素云、王艳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丽红,蒋素芸,王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兴海路二段***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0177421-X。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于丽红,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蒋素芸,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海滨乡。被执行人:王艳生,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017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1日恢复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提出结案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民初字第017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