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孙同同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同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孙同同,男,汉族,1994年5月7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雷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同同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同同申请的标的为4743.8元,并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4743.8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8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雷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