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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3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马石靖与梁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石靖,梁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227号原告:马石靖,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梁志明,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皮县。原告马石靖与被告梁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马石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4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一般朋友关系,2015年12月份,被告在原告处借款4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当时借条上被告书写的是“刘伟”的名字,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不予偿还,故原告具状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梁志明下落不明,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住址不详且未能进行更改、补充,且原告亦未按时向本院缴纳公告费用,应视为没有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石靖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 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垒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