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5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少兵、聂日姣与被执行人周军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5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蒋少兵,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住江永县。申请执行人聂日姣,女,1965年7月27日出生,住江永县。被执行人周军平,曾用名周六苟,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江永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蒋少兵、聂日姣与被执行人周军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军平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1998)永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