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字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梅玉秀因盗窃罪处罚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字252号移送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梅玉秀,女,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梅玉秀因盗窃罪处罚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梅玉秀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梅玉秀纳入失信名单发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7)川1011执252号刑事罚金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康审判员 何刚审判员刘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奇 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