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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7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7192号原告:郭某某,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合作街91号5-2-1,身份证号码:220724198109083812。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德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