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公司,农东黎,赵国表,黄凤果,广西百色驰程鑫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梁建跑,广西德保德盛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岑加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民监2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新民路59号太阳广场A座1205室。负责人:刘上东,总经理。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德保县城关镇上甲街9号。负责人:黄海波,经理。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农东黎,男,2002年9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德保县。(系死者赵英明的儿子)法定代理人:农某,男,1939年1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德保县。(系农东黎的祖父)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国表,男,1950年2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德保县。(系死者赵英明的父亲)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凤果,女,1950年2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德保县。(系死者赵英明的母亲)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百色驰程鑫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乡七塘村百标屯。法定代表人:黄德磊,董事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梁建跑,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德保县。一审被告:广西德保德盛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德保县汽车总站内。法定代表人:周夏龄,董事长。一审被告:岑加乐,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原住广西德保县,现在广西钦州监狱服刑。二审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公司因与二审被上诉人农东黎、赵国表、黄凤果、梁建跑、广西百色驰程鑫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广西德保德盛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岑加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6)桂10民终21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 玲审判员 曲 静审判员 闭伟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维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