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善明与徐乒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明,徐乒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618号原告:王善明,男,193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贺,灵璧县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被告:徐乒乒,男,198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科技大道科技大厦一层、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836435258L。负责人:张雪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峰,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善明与被告徐乒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善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乒乒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善明撤回对徐乒乒的起诉。审判员 赵起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耿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