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医疗器械厂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华森金属材料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医疗器械厂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华森金属材料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500号原告:天津市医疗器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53号。法定代表人:方志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金铭,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长安华森金属材料行,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新安新园路西一巷**号。负责人:唐亚妹。原告天津市医疗器械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长安华森金属材料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841元,减半收取计42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伍 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鲍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