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6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左振利、天津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振利,天津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6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振利,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果园东路2号107室。法定代表人:安中华,董事长。上诉人左振利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左振利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左振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左振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上诉人左振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吕军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