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7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张馨月、赖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张馨月,赖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583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红糟房正街99号附168、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3598031n。负责人沈萍,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红玲,女,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张馨月,女,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赖敏,女,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张馨月、赖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凤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