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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少峰、刘新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峰,刘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296号申请人张少峰,男,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被申请人刘新芳,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少峰与被申请人刘新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少峰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新芳名下的位于胶州市比华丽公寓C1号楼2单元601室房产一处(房产证胶私转字第号)及附房一处(房产证胶私转字第号),保全金额为6万元,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52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新芳名下的位于胶州市比华丽公寓C1号楼2单元601室房产一处(房产证胶私转字第号)及附房一处(房产证胶私转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