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执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云翔与葛贤斌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翔,葛贤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383号申请人:张云翔。被申请人:葛贤斌。关于申请人张云翔与被申请人葛贤斌诉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云翔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葛贤斌在银行的存款16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张云翔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签订了诉讼财产保全保全保险单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葛贤斌在银行的存款16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张云翔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向世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