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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民申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建平、何小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建平,何小东,何小兵,谢新文,危应根,邱建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民申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建平,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小东,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金溪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小兵,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金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龙,江西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新文,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危应根,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危应根,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邱建飞,男,1981年9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武,江西周庆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黄建平、何小东、何小兵因与被申请人谢新文、危应根、危应根、邱建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10民终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建平、何小东、何小兵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由谢新文、危应根、危应根、邱建飞承担。其主要理由是:(一)一、二审认定谢新文、危应根、危应根、邱建飞系案涉发包合同的权利人,其主体适格是错误。谢新文、邱建飞、邱三龙、危应根、何小东、黄建平各出资60万元设立金溪县金城页岩节能环保砖瓦厂,金溪县金城页岩节能环保砖瓦厂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二)一、二审认定谢新文、邱三龙、危应根、邱建飞及时交付了营业执照及公章,办理采矿许可权证的义务人是黄建平、何小东、何小兵是错误的。(三)一审认定自2014年12月7日起合同仍然有效错误。采矿权人谢新文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其不拥有采矿权这种用益物权。案涉承包合同自2014年12月7日始无效,其无需继续履行支付承包金的合同义务。(四)一、二审未查明承包款的实际缴纳情况错误。根据双方全体股东签字通过的财务报告显示,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黄建平、何小东、何小兵作为承包方上交承包金额335187.06元,应当将其先前多交付的承包金予以抵扣,只能判令黄建平、何小东、何小兵支付58812.94元。本院认为:(一)关于二审认定的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黄建平、何小东、何小兵认为谢新文、危应根、危应根、邱建飞不是本案合同的权利主体,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金溪县金城页岩节能环保砖瓦厂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经查,一审中,黄建平、何小东、何小兵未提出该理由进行抗辩,二审中也未以主体资格问题提起上诉。本案中,金溪县金城页岩节能环保砖瓦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谢新文。金溪县金城页岩节能环保砖瓦厂是由黄建平、何小东和谢新文、危应根、危应根、邱建飞六个股东分别出资60万元设立,黄建平、何小东和谢新文、危应根、危应根、邱建飞均持有股权证。2014年3月15日谢新文、危应根、危应根、邱建飞与黄建平、何小东、何小兵签订的砖厂内股东承包合同实际上系由承包股东以支付承包费的方式弥补不承包的股东的投资收益,承包人仍以金溪县金城页岩节能环保砖瓦厂的名义对外经营,系金溪县金城页岩节能环保砖瓦厂内部的经营的一种模式,对内部股东有效,黄建平、何小东和谢新文、危应根、危应根、邱建飞六个股东和何小兵均签字认可。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谢新文、危应根、危应根、邱建飞是本案合同的权利主体。黄建平、何小东、何小兵该项再审事由不能成立。2、黄建平、何小东、何小兵主张以其2013年12月31日多交的承包费335187.06元冲抵本案承包费394000元,因黄建平、何小东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诉,本案不予处理并无不当。(二)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本案中,2014年3月15日谢新文、危应根、危应根、邱建飞与黄建平、何小东、何小兵签订的砖厂内股东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黄建平、何小东、何小兵主张案涉合同在2014年12月7日始无效,其无需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承包费。因双方的合同未解除,黄建平、何小东、何小兵亦未主张解除承包合同,合同仍在履行期间。其次,2014年度的年检、税费等已由谢新文、危应根、危应根、邱建飞需办理和缴纳。根据合同约定,2015年度承包期间所有税费费用和相关证照审核义务在黄建平、何小东、何小兵,未履行该义务的责任亦应由黄建平、何小东、何小兵承担。另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金溪县金城页岩节能环保砖瓦厂采矿许可证已被吊销。二审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案涉承包合同有效以及黄建平、何小东、何小兵应按合同给付承包费在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综上,黄建平、何小东、何小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建平、何小东、何小兵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姜益民审判员  张旭生审判员  杜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戴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