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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俊龙与贵州优能(集团)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鑫峰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龙,贵州优能(集团)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鑫峰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俊龙,男,1965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贵州省威宁县。被执行人贵州优能(集团)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鑫峰煤矿。住所地:威宁县炉山镇公贤村。组织机构代码:77534550-6。法定代表人何武,系该矿负责人。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陈俊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26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贵州优能(集团)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鑫峰煤矿一案中,执行标的为98212元,执行费为1373元。本院立案受理后,被执行人贵州优能(集团)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鑫峰煤矿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每月履行1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且目前已履行38212元。经申请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6执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禄 轶审判员 岳 现审判员 赵英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