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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辖终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柯清贫、晋江市英林嘉日盛布行、福建省晋江市元冠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清贫,晋江市英林嘉日盛布行,福建省晋江市元冠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柯清贫,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江市英林嘉日盛布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高湖村高兴路**号。经营者:洪天响,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元冠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新塘街道办事处上郭工业区(中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05272663Q。法定代表人:杨鸳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柯清贫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民初1685号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柯清贫称其长期居住在加拿大,本案为涉外案件,且诉讼标的较大,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柯清贫虽主张其长期居住在加拿大,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非涉外案件。被上诉人提供的对账单明确载明:“如有争议,由晋江嘉日盛布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晋江嘉日盛布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的名称不完全一致,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可认定其指向的是被上诉人晋江市英林某盛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协议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晋江市英林某盛某住所地在晋江市,有其《营业执照》为证,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柯清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丹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林美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速 录 员  李心诗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