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5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啸龙与张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啸龙,张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067号原告:王啸龙,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玲,女,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东亚,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啸龙诉被告张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份,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因原告王啸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啸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啸龙负担。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