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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5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啸龙与张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啸龙,张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067号原告:王啸龙,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玲,女,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东亚,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啸龙诉被告张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份,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因原告王啸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啸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啸龙负担。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