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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海森与欧阳坚、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森,欧阳坚,覃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2823号原告:吴海森,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欢,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坚,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覃平,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吴海森与被告欧阳坚、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吴海森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森撤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海森负担。审判员  何春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海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