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应仙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仙娣,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397号申请执行人应仙娣,女,195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李刚,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应仙娣申请执行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纠纷[案号(2016)川1523民初1517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刚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李刚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等。2017年7月,经调查村组干部证实李刚已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本金171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本案执行费157元,被执行人李刚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晏中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成关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