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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莉萍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书彩,郭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783号自诉人朱书彩,女,194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人郭莉萍,女,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自诉人朱书彩以被告人郭莉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朱书彩控诉郭莉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缺乏罪证,未能补交相关证据,属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朱书彩对被告人郭莉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灵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平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