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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孟学山与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学山,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422号申请执行人孟学山,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宁化园********室。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包万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学山与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2276元、补缴保险,执行费68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已被本院多案冻结,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找到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代理审判员  宁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