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辖终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市福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市福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辖终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二号楼2-5层及三号楼1-12层。法定代表人:DIRKJKZEFS.VANDENBERGHE,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福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路237号。诉讼代表人: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该公司管理人。上诉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56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供应商协议》明确约定深圳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基于该协议而产生的诉讼有排他性管辖权;三、根据双方合作实际情况及管辖协议的约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四、本案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买卖合同项下负有支付货款义务的当事人是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裁定受理了申请人温州市惠普电器有限公司对温州市福安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有关温州市福安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应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故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陈莉萍审 判 员 胡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