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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赖建玲与被执行人肖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建玲,肖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建玲。被执行人肖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建玲与被执行人肖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赖建玲于2017年8月3日同意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鄂0802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凤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