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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和志萍与洛阳升龙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志萍,洛阳升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557号原告:和志萍,女,汉族,1972年4月22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告:洛阳升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升龙广场C区商业营销中心。法定代表人:尹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学锋,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畅陶杰,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志萍诉被告洛阳升龙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志萍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和志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志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和志萍负担。审 判 长  李子鸣代理审判员  孙雨涵人民陪审员  李新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星星 来源:百度“”